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事流程
时间: 2018-08-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
【政策依据】
1.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2.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晋人调字〔1992〕93号)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38号)
4.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并人社发〔2018〕7号)
【受理范围】
1.市直单位间跨主管部门流动的;
2.从非市直单位流动到市直单位的;
3.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流动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
4.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
5.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单位选用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流动到事业单位的。
【所需材料】
1.流动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流入单位的性质、规格、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为准的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岗位设置情况和人员聘任情况,流出单位的性质,拟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流动理由。流动请示由流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2.流出单位出具的拟流动人员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说明,或流入单位对拟流动人员的考察报告。
3.拟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一式五份。
5.属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和在并配偶的工作证明和户籍材料。
6.符合流动条件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流入单位审核盖章)。
【办理流程】
1.报送。流入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人员将拟流动人员流动材料报送办理部门。
2.初审。承办人按人员流动的规定对流动材料和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初审。
3.告知。对不符合人员流动规定、流动材料或档案材料不齐全的,承办人要当面一次性告知。
4.受理。流动材料和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
5.核准。承办处室召开专题会议对流动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流动材料齐全的报主管领导核准。
6.办结。对主管领导核准同意的,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流动手续。
【承办部门】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市政府主楼804房间)
电话:0351-4030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