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流程
时间: 2018-08-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
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187号)
二、承办部门:市就业指导中心创业就业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三、岗位补贴:按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4、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表;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7、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每季度初的前7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就业指导中心、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上季度应享受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费在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养老保险费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向所在县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岗位补贴申报渠道同社会保险补贴)。
2、市就业指导中心、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
审核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意见(并政办发〔2003〕30号和186号)
2、《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
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101号)
4、《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的拨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财社〔2004〕135号)
5、《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就指发〔2004〕61号)
二、承办部门:市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援助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三、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据政府财力参照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太原市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
四、提供资料
1、用人单位报送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及人员增减变动表
五、工作流程
1、市就业指导中心每个季度初7个工作日前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报送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经市人社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相关资料后进行复审核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资金,按季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直用人部门;
3、县(市、区)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落实配套资金,与市补资金一并拨入县级财政专户,再从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4、各用人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于每月25日前将应发岗位工资补贴按月足额发放到位,并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大病医疗五项社会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办理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188号)
二、承办部门:市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援助科、财务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四、提供资料
(一)灵活就业登记:
1、《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本地城镇户籍证明;
4、从事灵活就业的情况及收入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
(二)社保补贴申报:
1、《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登记表》;
2、 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书;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5、《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7、《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8、《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工作流程
1、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先行申报就业,填写《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注意见后,连同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2、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合格后,在《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登记表》上签注意见,标注日期,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五页“就业登记情况”加盖“灵活就业登记专用章”。
3、申请人将《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交由其劳动人事档案代理的就业服务机构。
4、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于次年初5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及电子版报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批。
5、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同级人社局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同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给申报人,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上进行记载。
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审核
拨付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20号)
2、《关于“六项综合整治”被拆国有企业贯彻并政发〔2005〕20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并国资〔2005〕117号)、
3、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发〔2013〕9号)
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二、承办科室:市就业指导中心财务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三、工作流程
1、企业每季度初向就业指导中心申报下季度内退人员情况。
2、市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企业申报的人员花名表逐户填写台帐。在每季度前两个月根据下季度内退台帐人数进行资金测算并汇总,向人社局上报《内退生活保障费请示报告》。
3、市人社局复审并公示,分管局长批示后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复核后与人社局联合发文,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就业指导中心内退生活费专户。
5、内退资金入账后,就业指导中心通知企业领取生活保障费。
6、内退企业领取“审批表”时,核对当季人数和金额。若申报当季度人员减少,则予以测算退款,将实际应拨资金拨付到内退企业。
四、内退人员:
1、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20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停止执行现生活救助和代缴社会保险办法,滞留中心人员按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45∕55”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连续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市财政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并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代缴社会保险费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期间,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2、根据《关于“六项综合整治”被拆国有企业贯彻并政发〔2005〕20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并国资〔2005〕117号)文件规定:“六项综合整治”被整建制拆除企业在中心下岗职工按照并政发〔2005〕20号文件有关规定分流安置,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参照在中心人员的安置办法同步进行。
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人社就发〔2010〕144号。
二、承办部门:就业促进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三、补贴标准: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提供资料
1、《定点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2、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每季度初的前7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机构向同级人社局申请上季度应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2、人社局在收到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在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划入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用人单位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享受就业见习补助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2010〕144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就发〔2012〕109号)
二、承办处室:就业促进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三、补助标准:按太原市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书、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购买的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统计表》、《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工资发放表;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每季度初的前1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上季度应享受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
2、市人社局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在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太原市高校为低保家庭毕业生申报
求职补贴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53号)
二、承办部门:就业促进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
四、提供资料
1、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其父母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表样由人社部门提供);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山西省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表样由人社部门提供);
5、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每年各高校在接到省教育厅通知后,由各高校携带上述材料向市人社局申请所在学校应届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市人社局在收到各高校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在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划入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创业项目申请享受征集补贴和推介
补贴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人社局《市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财发社〔2011〕58号)、太原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市级创业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并创组办发〔2011〕03 号)
二、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创业部
三、创业项目征集补贴:按每个创业项目2000元给予补贴。
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按每个创业项目1000-3000元给予补贴。
四、提供资料
1、申请创业项目征集补贴须提供的材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请表》;
(2)《创业项目综合评审表》。
2、申请创业项目推介补贴须提供的材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1)《创业项目推介补贴申请表》;
(2)《创业项目使用协议书》;
(3)项目使用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与聘用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5)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创业奖励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其负责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提供方与使用方账户。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园区
申请享受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人社局《市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财发社〔2011〕58号)、太原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创组办发〔2011〕02 号)、《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4〕34 号)、《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创组办发〔2014〕3号)。
二、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创业部
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实体提供场地及孵化服务的,根据入住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给予不高于4000元的管理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实训补贴:创业实训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创业园区建设补贴: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和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从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提供资料
1、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须提供的材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2)入驻创业实体与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2、申请场地租赁补贴须提供的材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创业实体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场地租赁证明;
(2)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3)租金支付证明;
(4)入驻创业实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创业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6)创业者创业培训证书。
3、申请资料
(一)创业实训基地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二)太原市创业实训考核表;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稳定经营6个月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以及创业实训协议书;
(五)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
(六)太原市高校业生创业实训补贴花名册;
(七)实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4、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资料
(1)创业园区创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太原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贴明细表;
(3)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稳定经营满一年以上证明);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
(5)创业实体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
(6)房屋租赁协议(证明);
(7)入驻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办理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凭下列材料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按季度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
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各创业实体凭下列材料向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场地租赁补贴。经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各创业实体(统一由孵化基地报审)。
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申请补贴资金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财社〔2011〕383号)文件。
二、承办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提供资料:
1.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2)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组织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的,还需提供企业履行劳动合同证明、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协议书以企业支付培训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
(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
(7)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复印件。
(8)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示范性/高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须提供的资料:
(1)开班申报及审核批示;
(2)创业培训班课程安排;
(3)学员登记表/拟参加创业培训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确认函;
(5)教学日志及考勤表;
(6)学员结业表;
(7)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8)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办理程序
培训结束后,示范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及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太原市职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审上报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资金人员名单在太原市人社局平台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申领补贴资金。一般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示范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
申请补贴资金工作流程
太原市就业指导中心业务办理规范
一、受理:
1、在文件规定受理开始期前10日,以qq业务群、电话等方式通知政策享受期内单位按时报送相关审批表格资料。
2、自受理时限第一日起,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审核材料,缺少资料的退回补正,手续完整的予以接收审核。
二、审核:
1、承办科室接办业务人员于受理时限结束后对所收集资料按规定在审核时限内进行初步审核,未明确规定审核时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内容包括:
(1)书面审核。将文件规定的全部审核材料按顺序排列,逐项审查,有无缺漏、失效、伪造,材料间内容勾稽关系不正常等。
(2)实地审核。对于初次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一般应于书面审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考察企业招用人员的真实性,审核人员应与被招用人员逐一见面,并见证其签字确认。
对于申请办理其他业务的单位,若审核人发现书面资料存在问题或需证实的,经承办科室负责人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也可进行实地审核。
2、对于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无需由就业指导中心进行资金测算上报的,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对初审完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履行用印手续完成审核。
三、资金测算
承办科室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资金测算汇总,编制各类资金申报表格,承办科室负责人对初审完成的申报材料和资金测算表格进行复核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资料上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社局对口业务科室提交申报文件。
五、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