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2-08 来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管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准确掌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关于切实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167 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2月6日-4月30日
二、年报公示对象
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已备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三、年报公示内容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依法公示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年度报告其他有关内容根据服务机构意向面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公示程序
(一)总结自查(2月6日—2月25日)
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总结自查,梳理和分析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内容。
(二)自主公示(2月26日—3月11日)
服务机构要在总结自查基础上,填写《2023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表》(附件2),通过本机构门户网站或主要经营服务场所进行年报公示。自主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三)提交年报(3月12日—3月26日)
服务机构在自主公示期满后,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交《山西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书》(附件1),同时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专职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财务报表、自主公示表(附件2)。
(四)审核公示(3月27日—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件后,对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已进行了自主公示、且管理服务规范的机构,确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延续有效,年度报告结果定为“正常”;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对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不做延续,年度报告结果定为“异常”;对存在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专职人员人数少于3人、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行政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3年未开展相关业务等情况的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结果标注相关情况,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确认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延续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后,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统一公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监督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五)集中公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4月30日前将年报公示结果书面报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人社局将统一汇总报省人社厅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集中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监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自行组织实施。要切实履行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组织辖区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真填写《山西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书》,对机构递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务于4月30日前将开展人力市场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情况报告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太原市人社局事业市场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德芳 0351-4030390 18635170220
附件1:山西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书
附件2:2023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表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