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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42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4-12-18       来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2187095/2024-00011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12-18 16:05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王鸿霞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档案放到人才市场,选择在小微民营企业就业,缺少档案的延续性,工作的经历和工作的年限无法得到有效地认可的问题,已有相关的规定予以解决

根据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社厅2016年下发的《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号),对在公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多种情况。所以,当存档人员的人事档案中有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即可被认定已参加工作。

关于人事档案的调动转移问题,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和个人意愿,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存在障碍。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2021年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简化了档案流动的手续,并严禁拒收合格档案,保证了人事档案的合理流动。

关于为民营企业员工提供档案管理服务的问题,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均可以接受个人委托存放档案,也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存放档案。同时对于归档材料的接收可以做到日常办理,依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材料同样属于窗口日常办理事项,简单便捷。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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