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4-12-18 来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2187095/2024-00003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4-12-18 10:2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赵晓红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城中村改造后续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
为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2008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4号),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用地单位按照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2019年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取消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这个单建制度,调整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同年8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和《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晋人社厅发﹝2019﹞42号),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和发放办法等。当前,凡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人员,已全部纳入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范围,并确保待遇计发。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失地农民社保方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