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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4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 2024-12-18
  • 来源: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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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24-12-18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主体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罗辉委员

针对您提出的编外教师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解决建议,我局回复如下:

一、编外教师的用工形式多样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编外教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述调整范围。目前,我市编外教师与学校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较少,多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来签订劳动合同,与学校没有直接合同约定,并且事业单位购买人的服务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二、编外教师薪酬增长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年度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在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工资增长的机制,旨在提高编外教师的收入水平,切实改善其生活和工作条件。

综上所述,为编外教师提供有效的支持策略是改善其工作条件、促进其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深知,保障编外教师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我们将以您的提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编外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致

敬礼!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