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4-12-18 来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2187095/2024-00015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4-12-18 16:0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尊敬的罗辉委员:
针对您提出的编外教师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解决建议,我局回复如下:
一、编外教师的用工形式多样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编外教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述调整范围。目前,我市编外教师与学校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较少,多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来签订劳动合同,与学校没有直接合同约定,并且事业单位购买人的服务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二、编外教师薪酬增长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年度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在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工资增长的机制,旨在提高编外教师的收入水平,切实改善其生活和工作条件。
综上所述,为编外教师提供有效的支持策略是改善其工作条件、促进其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深知,保障编外教师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我们将以您的提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编外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致
敬礼!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