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4-12-20 来源: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52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范围
(一)我市市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初定职称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
(三)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得初定职称。
初定专业,参照《山西省高级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动态调整。
二、初定层级
初定职称包括初级(员级、助理级)和中级。
三、初定部门
按照属地原则及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科学合理下放初定权限。
(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太原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初定工作,以及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初定工作。
(二)太原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学校“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初定工作。
太原学院、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太原开放大学负责本校“高等院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初定工作。
(三)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初定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职称初定并按相应渠道申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职称申报提供兜底服务。
四、初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
2.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考核(考察)合格。
3.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学历要求。
4.有准入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有效的执业(职业)资格。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
1.中专、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 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 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国家对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层级另有规定的艺术、工艺美术等系列(专业)从其规定。
五、初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职称初定申请,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一式叁份)(附件1),并提供有关印证材料。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核结果负责。对审核通过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三)逐级申报。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
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
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申报,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
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四)申报时间。太原市人社局初定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每半年印发一次认定通过文件,资格取得时间从认定通过之日计算。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教育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五)审核认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谁认定、谁发文、谁公布”的原则予以发文公布。
(六)证书领取。统一颁发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职称证书,认定部门持认定通过文件和附件2(各一式两份)进行申领,并按要求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应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分工、具体到人。严格履行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遵循“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
(二)加大查处监管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山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职称制度要求,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和评审取得职称后方可办理岗位聘任手续。
(四)申报人一个年度内只能参加一次职称申报,初定当年不得同时参加职称评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确保职称初定政策的有效衔接,2024年1月1日(不含)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过渡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含),逾期不予受理。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