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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 发布时间: 2025-06-26
  • 来源: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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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晋01劳人仲案〔2025〕80号

 

申请人:武某。

被申请人:太原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工资问题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由仲裁庭于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23年2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某工作,月工资为2400元,目前工资发放到2023年6月底,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底总共拖欠12个月的工资未发。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如下: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5月到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8346.69元。

被申请人辩称:认可我司未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工资共计28346.69元,已支付2024年5-6月份工资4970.9元。

申请人依法提交了围绕仲裁请求事项的相关证据:一、银行流水。二、个人所得税APP截图。

仲裁庭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某某岗位,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

被申请人认可欠付申请人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工资共计28346.69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规定可知,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权利与获得劳动报酬的义务相对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该期间工资报酬。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工资共计28346.69元。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工资共计28346.69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本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工资共计28346.69元。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王  珏

仲  裁  员  阴  杰

仲  裁  员  孙  慧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巩昊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