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8-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不锈钢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局,市直各委、局、办人事(干部)处,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现将《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 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公安局
2018年2月6日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精神,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宏观调控
(一)控制总量。严格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新增人员要在编制使用核准数内纳入计划管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部门(单位)可用编制数和自然减员总量。对急需的一流人才,可以突破计划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周转使用、人编捆绑、人走编收的编制“周转池”制度。
(二)优化结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按照“政策性安置优先、招录招聘为主、市场调剂补充”的原则执行。
(三)保障重点。人员流动要确保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发展部门特殊岗位用人需求,确保承担国家、省、市级重点任务单位的用人需求,确保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林水等部门的用人需求,确保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需求。
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
(一)政策性安置主要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定向培养的基层公安民警、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等。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流动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凭政策性安置部门的相关文件办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凭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报到证》《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报到证》《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分配工作报到证》及部队出具的供给关系介绍信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免费师范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办理工资手续。
(二)公开招录招聘主要用于录用(遴选)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开招录招聘人员的流动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凭招录招聘负责部门的录(聘)用文件办理。
市直机关录用(遴选)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凭《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山西省党群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太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办理工资手续。其中,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
(三)市场调剂主要用于选用特殊岗位、特殊需求的急需紧缺人才。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科级及以下人员、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属同一主管部门内流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办理;其他情况的人员流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
1.从机关流动到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的;
2.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流动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的;
3.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市直单位从市直单位以外流入人员,一般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应在基层或原单位工作2年以上。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艰苦岗位通过优惠政策招录(聘)人员,有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后,凭流动手续、公务员职务任免文件、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审核表、工资关系介绍信办理工资手续。
(四)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调配和县处级干部任职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16〕93号)的规定,县处级干部属于省委组织部审批流动的,由省委组织部、有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属于各县(市、区)之间、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各单位之间流动的,由市委组织部、有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
县处级干部流动后,凭职务任免文件、工资关系介绍信办理工资手续。
(五)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形成的人员整建制划转,参照市场调剂的规定,由责任部门凭编制部门文件办理。
人员整建制划转后,凭《整体划转人员花名表》和工资关系介绍信办理工资手续。
(六)人员流动按上述规定办理流动手续后,应在两周内到编制部门审核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其中属于各主管部门办理的,还应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备案)花名表》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备案。
(七)财政部门、公安部门、社保机构凭人员流动手续办理工资统发、户口、社保手续。
三、强化监管
(一)完善系统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纳入市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同使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人员计划总量、新增人员结构、职务调整、人员流动、工资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倾听社会民意、重视社会关切、鼓励社会监督,做到“有举报必查实、有问题必纠正、有违规必问责”。市直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编制计划、人员流动、人员工资等执行情况。凡因超编制、超计划、超职数等原因或未及时办理工资手续,造成人员工资“悬空”、拖欠等问题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员流动具体办法,确保省、市、县(市、区)之间人员流动的顺畅。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对本地区人员流动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人员流动相关制度,做好所属单位的人员流动工作,确保人员流动畅通。市直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流动工作负主体责任。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人员流动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拟流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办理流动:新录(聘)用人员试用期未满或期满未任职定级的;未达到录(聘)用最低服务年限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干部人事档案严重涂改的;不符合回避制度规定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流程
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备案)花名表
附件1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流程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需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流动手续的,按本流程办理。
一、受理范围
1.市直单位间跨主管部门流动的;
2.从非市直单位流动到市直单位的;
3.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流动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
4.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
5.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单位选用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流动到事业单位的。
二、所需材料
1.流动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流入单位的性质、规格、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为准的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岗位设置情况和人员聘任情况,流出单位的性质,拟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流动理由。流动请示由流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2.流出单位出具的拟流动人员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说明,或流入单位对拟流动人员的考察报告。
3.拟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一式五份。
5.属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和在并配偶的工作证明和户籍材料。
6.符合流动条件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流入单位审核盖章)。
三、办理部门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和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办理。
四、办理流程
1.报送。流入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人员将拟流动人员流动材料报送办理部门。
2.初审。承办人按人员流动的规定对流动材料和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初审。
3.告知。对不符合人员流动规定、流动材料或档案材料不齐全的,承办人要当面一次性告知。
4.受理。流动材料和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
5.核准。承办处室召开专题会议对流动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流动材料齐全的报主管领导核准。
6.办结。对主管领导核准同意的,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流动手续。
附件2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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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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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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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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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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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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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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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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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及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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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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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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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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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级别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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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管理人员 专技人员 工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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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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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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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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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 招录 招聘 政策安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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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及 子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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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年龄 |
关系 |
工作单位 |
是否随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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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工作 主要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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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调出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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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调入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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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3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备案)花名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参加工作时间 |
流出单位 |
流入单位 |
流动理由 |
流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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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性质 |
本人占编情况 |
名称 |
性质 |
空编数 |
本人占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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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和《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作为人员流动备案手续,人员流动后,由主管部门及时报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备案;
2.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编制部门留存;
3.“流动理由”包括:调动、招录、招聘、政策安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