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光政务实施办法
时间: 2017-07-03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确保阳光行使权力,实现“为民务实、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目标,树立人社部门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内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审批、审核、考录、认定、发证、年检、备案、收费等)及其它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对所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逐项制作简明实用的办事流程图(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及责任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部门、监督方式及咨询电话等)和办事指南,方便办事单位和群众查阅和索取。
第四条 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对省政府、市政府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根据实际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凡与办事单位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工作量大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和服务事项均要逐步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第五条 办理事项全面公开。除涉密等原因不公开外,全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将办事流程图和办事指南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审批和收费项目的事项要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
第六条 推行网上办理。逐步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凡能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要逐步纳入网上办事大厅。
第七条 监督与考核。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局门户网站、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监督信箱,畅通举报监督渠道。按照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由群众对所办事项进行评价,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对所承担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及其它公共服务事项(审批、审核、认定、发证、年检、备案、考试、收费等)要认真梳理,细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明确监督方式,全部实行窗口办理,方便单位和群众办事。